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41076,20151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076號
債 權 人 黃文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欣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確切計算利率為何,請以週年利率百分之多少表示之。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二、請釋明確切之請求金額為何?(未受償之利息應與本金分別請求,不得與本金一起計息)

三、請陳報債權人黃文志之住所或居所。(非郵政信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