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41093,2015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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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09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王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萬肆仟零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捌仟叁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捌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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