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09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東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年息以19.8%計算之依據(提出之貸款申請書並未記載)。
二、債務人葉東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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