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59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馬麗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請求計算利息利率之依據到院(依貴公司聲請狀所載,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利息,惟依另提出之貸款約定書影本內容,則並未有計算利息之約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