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41605,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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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60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坤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請求之利息為若干?(依貴公司聲請狀聲明請求利息為7%,惟事實及理由欄內利息係以5%請求)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支付命令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到院。(依貴公司提出之聲請狀事實理由及分期償還同意書記載,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惟聲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中並未有如此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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