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41607,2015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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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60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陳勇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叁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台幣陸萬叁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三)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台幣壹佰柒拾壹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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