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41662,20151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662號
債 權 人 阮紅滲
債 務 人 黃雪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雪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據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債務人黃雪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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