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677號
債 權 人 謝琬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法藍四季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法藍四季食品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4年3月11日新北府經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解散或廢止前及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釋明對債務人黃思菱請求之依據(本件之債務人應僅係法藍四季食品有限公司一人)。
三、債務人法藍四季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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