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41704,2015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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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70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陳琬今(原名:陳秀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柒仟捌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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