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慶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村
上聲請人慶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到院釋明支票號碼之首字英文字母為T或J。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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