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催,562,201508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黃常夫
上聲請人黃常夫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票號:MD7480593 、付款行:華南銀行楠梓分行)之發票人究為『禎』薪輪胎行張家鳳,抑或『 』薪輪胎行張家鳳,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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