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催,566,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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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薛淑音即勝芳電料五金行
上聲請人薛淑音即勝芳電料五金行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以聲請人名義向付款銀行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 如取款條、代收入傳票等足以彰顯聲請人名義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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