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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林碧珠(即梁再添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林碧珠(即梁再添之繼承人)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台端所附為影本,請檢附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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