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催,597,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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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陳義雄
上聲請人陳義雄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行簽章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台端檢附為遺失票據申報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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