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執消債更,119,201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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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張淑真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陳永祥律師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胡大健
相 對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高鈺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次查,聲請人現受僱於金牌檳榔攤,每月收入為新台幣(下同)17,000元至20,000元,平均每月約為18,500元外。

而聲請人之前配偶按月給付聲請人6,000元,以作為渠等未成年之女(93年8月8日生)之扶養費,另每月領有兒少扶助2,300元合計每月收入26,800元等情,有金牌檳榔攤支付104年份薪資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離婚協議書、高雄市前鎮區公所單親家庭子女生活教育補助證明書及聲請人鳳山五甲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等影本在卷可稽。

參酌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聲請人以每月一期,共分72期、每期清償3,112元,合計共清償224,064元【計算式:3,112×72】,依本件已確定債權表之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金額共831,072元觀之,清償比例雖約為百分之26.96【計算式:224,064÷831,072】,然已離婚之聲請人名下無任何不動產,須賃屋居住,其每月租金為5,000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104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聲請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等在卷可佐。

又聲請人與其女依10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2,485元,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24.36%,即聲請人與其未成年之女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為9,444元【計算式:12485-(12485×24.36%)】,合計共18,888元。

聲請人上開每月26,800元收入,扣除上開租金5,000元及18,888元之生活必要費用後,僅餘2,912元,然卻願意縮減開支而提出每月一期、每期清償3,112元之更生方案,故本院認其已達盡力清償之要件。

三、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均具狀表示不同意上開更生方案,稱聲請人薪資收入僅18,500元,然每月卻有3,496元之保險費支出,故其每月還款金額應再加上該保險支出,且保單價值應列入財產計算云云,然(一)聲請人於102年2月26日,以其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以其為要保人,而其女為被保險人,分別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公司)投保兩張繳費年期及保險金額均為20年及20萬元之幸福終身壽險。

就該兩份保單於104年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分別為9,840元及5,660元,合計共15,500元,上開金額甚微,顯無本法第64條第2項所列之情形,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中國人壽公司之保險單影本等在卷可證。

(二)又如上所述,聲請人每月之固定收入,除其薪資收入外,尚有前配偶所給付之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及兒少扶助等。

又本院所扣除之費用並不包含上開保險費支出。

是上開債權人等否決理由並無足採,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琬玲
附表
┌───────┬─────────┬────────┐
│ 債權人名稱   │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數額( 每│
│              │                  │月為一期)       │
├───────┼─────────┼────────┤
│ 國泰世華銀行 │   213,260        │       798      │
├───────┼─────────┼────────┤
│ 第一金融公司 │   275,799        │     1,033      │
├───────┼─────────┼────────┤
│ 台新銀行     │   342,013        │     1,281      │
├───────┼─────────┼────────┤
│ 總計         │   831,072        │                │
├───────┼─────────┼────────┤
│ 每期清償總額 │                  │     3,112      │
├───────┼─────────┼────────┤
│ 清償成數     │   26.96%         │                │
├───────┴─────────┴────────┤
│備註:                                              │
│依據新修正消債條例第67條第2 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
│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請債│
│務人於本裁定確定後自行與最大債權銀行聯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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