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執消債清,36,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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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沈志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4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再查,債務人現名下僅有民國88年出廠之機車一部、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股、國寶人壽保險契約,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104年4月27日清算財團之財產書面報告暨切結書及紙本股票影本等在卷足憑。

經本院依職權函查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之保單是否有保單解約金可領取,該公司表示截至104年5月13日止保單解約金合計僅有192元,有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5月19日國寶全字第104157號函附卷可憑;

至機車部分,為88年出廠,車齡已逾16年以上,殘值甚低且為日常代步之用,無清算變價之實益,爰不予變價;

而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未上市,無法於公開市場買賣、價格較不透明,變價不易,若選任管理人並透過鑑價程序後進行變價,徒增管理人報酬而無實益,爰不予變價,。

上開情形業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外,皆同意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或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04年8月7日雄院隆104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36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

債權人中信銀行雖主張命債務人自行解繳現金到院供分配,然中央智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未上市,無法於公開市場買賣、價格較不透明,除不易變價外,上開財產價值剩餘為何亦難認定,應無命債務人再為解繳之必要。

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無幾,故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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