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李伽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智勇、鄒宇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翁智勇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暨其上831 建號之最新一個月內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
二、相對人翁智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鄒宇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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