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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李伽育
相 對 人 翁智勇
相 對 人 鄒宇南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翁智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翁智勇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4 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70 萬元,約定104 年5 月21日償還,約定利息、違約金如契約所載,並以相對人翁智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255 萬元之抵押權為債務擔保,經於104 年4月22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本件經核,除相對人鄒宇南非系爭抵押不動產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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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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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 區 │段 │小 段│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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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左營│新庄│十二 │914 │建│2007 │10000分之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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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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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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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 │新庄段12小段91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2 層:92.22 │陽台: │全部│
│ │ │ │10層樓房 │合計:92.22 │12.35 │ │
│ │ ├───────────────┤ │ │ │ │
│ │ │左營區光興街219巷59號二樓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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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新庄段十二小段885建號***2977.7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2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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