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拍,466,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代 理 人 徐博閎
相 對 人 周元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元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巿楠梓區高昌段594 地號及楠梓區高昌段47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

(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周元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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