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拍,468,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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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鄭清山
相 對 人 林逢利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4年6 月1 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300 萬元,利息、違約金如契約所載,約定民國86年6月1 日為清償日期,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84年6 月12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號│市  │區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1│高雄│內門│脚帛寮│104     │建│2882    │4分之1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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