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拍,470,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陳冠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弼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鍾弼鈞所有高雄市前鎮區○○段000 地號土地、建號2773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相對人鍾弼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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