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拍,478,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簡正杉
相 對 人 張簡寶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簡寶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巿左營區新民段61地號及左營區新民段1845建號最新之第一類謄本。

(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張簡寶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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