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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蔡正育
相 對 人 張屏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屏雄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於民國103 年9 月17日成立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如借據、支票、本票等)
二、相對人張屏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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