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拍,486,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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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簡正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榮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雄市○○區○○段000 號土地及座落其上128 建號建物之第「三」類最新登記謄本到院供辦。

( 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姓名須完整記載) 。

二、相對人許榮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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