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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曾國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碧珠、陳泓任、陳泓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明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陳明胖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陳明胖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之最新一個月內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
四、相對人陳碧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泓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泓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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