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票,3806,2015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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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806號
聲 請 人 汎亞地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春輝
相 對 人 歐建益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編號│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  │到期日即利息起│票號    │
│    │(民國)  │(新臺幣)│算日(民國)  │        │
├──┼─────┼─────┼───────┼────┤
│01  │102.09.13 │100,000元 │103.01.10     │226951  │
├──┼─────┼─────┼───────┼────┤
│02  │102.09.13 │50,000元  │103.08.10     │226952  │
├──┼─────┼─────┼───────┼────┤
│03  │102.09.13 │50,000元  │103.09.10     │226953  │
├──┼─────┼─────┼───────┼────┤
│04  │102.09.13 │50,000元  │103.10.10     │226954  │
├──┼─────┼─────┼───────┼────┤
│05  │102.09.13 │50,000元  │103.11.10     │226955  │
├──┼─────┼─────┼───────┼────┤
│06  │102.09.13 │50,000元  │103.12.10     │226956  │
├──┼─────┼─────┼───────┼────┤
│07  │102.09.13 │50,000元  │104.01.10     │226965  │
├──┼─────┼─────┼───────┼────┤
│08  │102.09.13 │50,000元  │104.02.10     │226958  │
├──┼─────┼─────┼───────┼────┤
│09  │102.09.13 │50,000元  │104.03.10     │226959  │
├──┼─────┼─────┼───────┼────┤
│10  │102.09.13 │50,000元  │104.04.10     │226960  │
├──┼─────┼─────┼───────┼────┤
│11  │102.09.13 │50,000元  │104.05.10     │226961  │
├──┼─────┼─────┼───────┼────┤
│12  │102.09.13 │50,000元  │104.06.10     │226962  │
├──┼─────┼─────┼───────┼────┤
│13  │102.09.13 │50,000元  │104.07.10     │226964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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