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093號
聲 請 人 林瑋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文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
二、相對人蘇文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留連絡電話,以利案件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