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133號
聲 請 人 許瑞春即車王機車行
相 對 人 黃雅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雅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乙紙。
二、相對人黃雅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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