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票,4135,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135號
聲 請 人 張雅涵
相 對 人 陳正雄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4年度司票字第4135號│
├──┬───────┬────────┬───────┬──────┬───────┤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
│001 │103年12月29日 │960,000元       │104年1月15日  │104年1月15日│486759        │
├──┼───────┼────────┼───────┼──────┼───────┤
│002 │103年12月29日 │20,000元        │103年12月31日 │103年12月31 │486758        │
│    │              │                │              │日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