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票,4140,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140號
聲 請 人 健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維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期為何?

二、相對人李維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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