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票,4220,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220號
聲 請 人 許進祥
相 對 人 李俊毅
相 對 人 顏嘉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俊毅、顏嘉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具狀陳明票號0000000 號本票之相對人究為李俊毅、顏嘉男抑或鑫映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俊毅)、顏嘉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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