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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272號
聲 請 人 葉噯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鴻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潘麗旭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釋明相對人之正確公司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具狀增列。
三、相對人潘麗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高鴻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聲請人之聯繫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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