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票,4273,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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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273號
聲 請 人 蔡修元
相 對 人 歐斯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斯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歐斯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分別敘明本件各張本票提示日(應載明具體之年、月、日,本票未載到期日,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且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於發票日前之利息亦不得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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