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294號
聲 請 人 高贊來
相 對 人 黃黎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黎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黎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票號783930、783936、783931號本票原本。
三、以書狀敘明上列3 張票據個別請求金額(聲請狀陳述已部分受償,應個別陳明票面金額扣除已受償部分之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