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票,4310,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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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310號
聲 請 人 孫朱蓮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進得、簡黃玉勤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本票未經提示不得行使追索權)。

二、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聲請狀記載相對人姓名簡黃玉勤,其與本票記載簡𦂄玉勤不符)

三、相對人簡進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簡黃(𦂄)玉勤(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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