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票,4438,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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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438號
聲 請 人 曾博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涂俊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五紙。

二、釋明本票五紙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己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及發票日) 。

三、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台端聲請狀所附本票影本5紙所裁票面金額合計為新臺幣150萬元與台端所請求之新臺幣116萬元尚有不符,如其中票款已受部分清償,請具體指明係何張本票受償,受償若干,尚欠餘額若干) 。

四、相對人涂俊斌(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請留連絡電話,以利案件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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