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票,4448,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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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44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登國際有限公司、黃碧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碧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金登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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