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票,4554,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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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554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高雄市私立碧優庭幼稚園
兼法定代理 丁碧霞

相 對 人 鄭羽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私立碧優庭幼稚園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丁碧霞、鄭羽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高雄市私立碧優庭幼稚園之教育局核備資料(需載有法定代理人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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