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616號
聲 請 人 郭呈宏
相 對 人 呂靜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靜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據之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相對人呂靜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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