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審建,88,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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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建字第88號
原 告 名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素珠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被 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若齊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2,909,024 元,嗣於民國104 年8 月21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3,451,265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51,2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9,809元,應再補繳5,44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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