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審訴,1648,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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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648號
原 告 林怡珍
方建程
被 告 張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依原告民國104 年8 月3 日所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顯示,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依首揭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經通知後表示伊等設籍於高雄市,故本院有管轄權云云,自難憑採。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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