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審訴,1797,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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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797號
原 告 奕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柔
被 告 艾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簽立之易福購物商城資訊系統建置合約,因被告違約,已經原告解約,請求被告返還已給付之價金,依原告所提出上開合約書第10條約定,就該契約所生之爭訟,兩造係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以兩造間既已有此合意管轄之約定,被告就該約定亦不爭執,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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