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審訴,1804,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804號
原 告 蔡瑞築
被 告 顏碧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扶養金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酌減其對兩造之女即訴外人蔡惠涵之扶養金額,與確認其與兩造子女即訴外人蔡明峻、蔡惠涵(均住於澎湖縣湖西鄉○○村○○00○0 號)間有無親子關係等,核此分別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8款及同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條前段、第61條第2項、第10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