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審重訴,200,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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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重訴字第200號
原 告 楊淑妃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被 告 楊世傑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原告與被告楊世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7,872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16,456 元,應再補繳裁判費361,41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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