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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3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蘇文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4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333,5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1,688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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