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建,66,201508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6號
上 訴 人 金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毓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法定代理人 柯尚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15日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2 萬2,5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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