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抗,165,201508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黃燕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榮興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本院於
民國104 年7 月9 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指稱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9 日所為之裁定,其中理由欄第3項記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103 年12月2 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之借款金額記載錯誤,聲請更正借款金額為6,200,000 元云云,經核,聲請人於104 年4 月7 日具狀主張相對人於103 年12月2 日向其借款金額為3,000,000 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在卷可憑(104 年度司拍字第196 號卷第3 頁),故本院依其聲請意旨於該裁定理由中所載之金額並無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陳筱雯
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