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消債更,215,20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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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彭盈綺
代 理 人 薛政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彭盈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起開
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向台新商業銀行提出前置協商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本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6 頁)、債權人清冊(卷第5 頁)、戶籍謄本(
卷第19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1 年至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12頁至第14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16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18頁)、收入切結書(卷第1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卷第7 頁至
第11頁)在卷可參。
㈡次查,聲請人任職於髮拉麗美髮沙龍,提出收入切結書每月收入15,000元,於101 年至102 年度稅後所得均為0 元,名下無財產,勞保投保於台北事理燙髮美容業職業工會
,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
、收入切結書、勞保投保資料等在卷可證(卷第12頁至第14頁、第15頁、第16頁)。
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且參酌其勞保投保資料,以其每月平
均收入15,000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又查,聲請人自陳每月需負擔父親彭世明扶養費2,000 元(卷第25頁背面)。
其父為36年生,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103 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所得參考清單分別為606,230 元、564,155 元,平均每月收入為50,519元、47,013元,名下土地、房屋、田產共28筆,公告地價為6,240,008 元,此有戶籍謄本、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103 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所得參考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參卷第26頁、第30頁、第33頁、第38頁至第40頁),應認其頗具資力,尚無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另關於聲請人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自陳其每月個人
生活支出約10,000元(卷第25頁背面),較諸主管機關所公布104 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485元而言,尚屬適當,並未過高。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15,000元,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10,000元,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尚餘5,000 元。
而聲請人目前債務合計為2,948,464 元,扣除全球人壽保險解約金6,125 元(見卷第58頁),以聲請人每月所餘5,000 元逐年清償,至少需約49 年【計算式:(2,948,464-6,125)÷5,000 ÷12=49,四捨五入】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總額未逾1,200 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
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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