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消債清,131,201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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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薛勝賢
代 理 人 薛政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薛勝賢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

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已申報之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逾1,200 萬元,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確定為19,211,495元,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61條、第83條、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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