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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楊喟惠
即債務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代 理 人 李耀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蔡怡玫
陳志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白富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楊善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世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林雪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陳玉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紀票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洪森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任展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傅巧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張光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洪三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蘇華琴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王光民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 理 人 郭正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萬達
代 理 人 林麗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紀珠
代 理 人 葉剛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楊喟惠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於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聲請清算前2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於清算聲請前1 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
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
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亦為消債條例第134條所明定。
又參諸消債條例立法總說明「為賦予不幸陷於經濟困境者重建復甦之機會,本條例在更生及清算程序,均設有免責之機制。
. . . . 在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法院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債務。
但為避免債務人濫用免責制度,產生道德危機,對於不免責之事由併予嚴謹之限制,債務人如有規定之事由,如隱匿財產等不誠實之行為,或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等不當行為,法院即不予免責。」
,堪認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兼顧債權人、債務人雙方之利益,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以清理債務,利用消債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能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
消債條例第132條之立法理由亦明示為使債務人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上述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採免責主義(消債條例第1條、第132條立法理由參照)。
故除有上述例外情況外,於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原則上即應裁定免責。
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因該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復為該條例第141條所明定。
是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第4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研究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1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0號裁定不免責,嗣聲請人分於民國102 年2 月21日及104 年2 月14日匯款新臺幣(下同)2 萬9,940 元、16萬9,660 元並按債權比例分配,又聲請人之服務單位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分別自102 年5 、6 月薪資扣薪1 萬8,860 元、1,257 元並匯款予各債權人,是聲請人於清算程序終結後,仍繼續向各債權人清償共計21萬9,717 元,加上清算程序中分配受償之金額42萬2,357 元,共計清償64萬2,074 元,己逾清算前兩年間可處分所得之數額64萬2,024 元,請求准予聲請人免責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即債務人楊喟惠前依消債條例規定於98年11月9 日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於99年7 月5 日以99年度消債抗字第117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嗣因聲請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亦無從逕予認可,遂由本院於100 年8 月22日以100 年度消債清字第100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就聲請人之清算財團進行拍賣分配後,債權人分配總額為42萬2,357 元,全體無擔保債權人各受償債權本金比例約2.77 %,嗣經本院製作分配表分配完結,並於101 年7 月31日以100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
又聲請人於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後,向本院聲請裁定免責,經本院於101 年12月27日以101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0號以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之情形為由而裁定不予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查閱無訛。
聲請人現再度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依聲請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
㈡聲請人自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於98年11月9 日之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後有薪資收入,其聲請清算前2 年間(即96年11月至98年10月止)可處分所得87萬7,280 元【計算式:(7 萬6,281 元×1/2 ×2 個月)+(86萬4,397 元×1/2 )+(7 萬3,760 元×1/2 ×10個月);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個人必要支出費用23萬5,256 元【計算式:(9,509 元×2 個月)+(9,829 元×12個月)+(9,829 元×10個月)】後,尚餘64萬2,024 元【計算式:87萬7,280元-23萬5,256 元】,惟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僅達42萬2,357 元,此有本院101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0號裁定在卷可稽。
併參以本院100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清算事件於101 年7 月5 日編製確定之債權表,各債權人經確定之債權金額、債權比例如附表所示。
聲請人自受本院101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0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後,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如附表「已受償金額欄」所示金額,總金額共計21萬9,717 元,固已逾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21萬9,667 元【計算式:64萬2,024 元-42萬2,357 元】,惟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即附表「已受償金額欄」所示金額),除附表編號2-3、7-8 、13、15-21 、24-25 所示債權人14人已逾附表「各普通債權人應受分配額」欄所示金額外,其餘編號1 、4-6、9-12、14、22-23 、26-28 所示債權人14人皆未達「各普通債權人應受分配額」欄所示金額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匯款憑據在卷為證,是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並未均達其應受分配額,自難認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稱「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之要件,自不得依該條規定為免責。
惟消債條例第141條既在鼓勵聲請人繼續清償,以獲免責,倘聲請人今後能繼續清償,使各債權人之實際受償數額,不僅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且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再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聲請免責,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既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所定不免責情形,又無同條例第141條所定免責事由存在,其再次聲請免責,即屬於法無據,本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維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附表:
┌─┬──────┬───────┬────┬──────┬──────┬──────┐
│編│債 權 人 │債權金額(依照│債權比例│各普通債權人│已受償金額 │已受償金額與│
│號│ │本院為清算程序│ │應受分配額 │ │各普通債權人│
│ │ │時所製作之債權│ │【計算式: │ │應受分配額之│
│ │ │表) │ │(64萬2,024-│ │比較 │
│ │ │ │ │42萬2,357)×│ │ │
│ │ │ │ │債權比例,元│ │ │
│ │ │ │ │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 │ │
├─┼──────┼───────┼────┼──────┼──────┼──────┤
│ 1│第一銀行 │ 11萬5,963元 │0.76% │ 1,673元 │1,520元 │短少153元 │
├─┼──────┼───────┼────┼──────┼──────┼──────┤
│ 2│華南銀行 │ 8萬7,596元 │0.58% │ 1,263元 │1,274元 │已逾 │
├─┼──────┼───────┼────┼──────┼──────┼──────┤
│ 3│台北富邦銀行│ 13萬7,991元 │0.91% │ 1,990元 │2,001元 │已逾 │
├─┼──────┼───────┼────┼──────┼──────┼──────┤
│ 4│國泰世華銀行│190萬4,227元 │12.50% │2萬7,465元 │2萬5,000元 │短少2,465元 │
├─┼──────┼───────┼────┼──────┼──────┼──────┤
│ 5│花旗(台灣)│102萬1,278元 │6.71% │1萬4,730元 │1萬4,705元 │短少25元 │
│ │銀行 │ │ │ │ │ │
├─┼──────┼───────┼────┼──────┼──────┼──────┤
│ 6│渣打銀行 │ 53萬8,908元 │3.54% │ 7,773元 │7,080元 │短少693元 │
├─┼──────┼───────┼────┼──────┼──────┼──────┤
│ 7│高雄市農會 │ 27萬2,968元 │1.79% │ 3,937元 │4,186元 │已逾 │
├─┼──────┼───────┼────┼──────┼──────┼──────┤
│ 8│聯邦銀行 │124萬2,188元 │8.16% │1萬7,916元 │1萬8,014元 │已逾 │
├─┼──────┼───────┼────┼──────┼──────┼──────┤
│ 9│玉山銀行 │ 28萬7,322元 │1.89% │ 4,144元 │4,036元 │短少108元 │
├─┼──────┼───────┼────┼──────┼──────┼──────┤
│10│凱基商業銀行│ 15萬4,836元 │1.02% │ 2,233元 │2,040元 │短少193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萬泰銀行)│ │ │ │ │ │
├─┼──────┼───────┼────┼──────┼──────┼──────┤
│11│台新銀行 │139萬3,055元 │9.15% │2萬0,092元 │1萬8,300元 │短少1,792元 │
├─┼──────┼───────┼────┼──────┼──────┼──────┤
│12│大眾銀行 │ 24萬1,555元 │1.59% │ 3,484元 │3,462元 │短少22元 │
├─┼──────┼───────┼────┼──────┼──────┼──────┤
│13│中國信託銀行│ 47萬6,317元 │3.13% │ 6,870元 │6,900元 │已逾 │
├─┼──────┼───────┼────┼──────┼──────┼──────┤
│14│台灣美國運通│ 18萬6,806元 │1.23% │ 2,694元 │2,460元 │短少234元 │
│ │國際(股)公│ │ │ │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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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林雪麗 │ 74萬4,834元 │4.89% │1萬0,743元 │ 1萬3,007元 │已逾 │
├─┼──────┼───────┼────┼──────┼──────┼──────┤
│16│紀票 │106萬3,746元 │6.98% │1萬5,342元 │ 1萬6,637元 │已逾 │
├─┼──────┼───────┼────┼──────┼──────┼──────┤
│17│任展芬 │110萬5,970元 │7.26% │1萬5,951元 │ 1萬6,202元 │已逾 │
├─┼──────┼───────┼────┼──────┼──────┼──────┤
│18│傅巧紅 │ 15萬2,222元 │1% │ 2,195元 │ 2,729元 │已逾 │
├─┼──────┼───────┼────┼──────┼──────┼──────┤
│19│張光珉 │ 37萬3,306元 │2.45% │ 5,384元 │ 6,450元 │已逾 │
├─┼──────┼───────┼────┼──────┼──────┼──────┤
│20│洪三和 │ 21萬3,827元 │1.40% │ 3,084元 │ 3,691元 │已逾 │
├─┼──────┼───────┼────┼──────┼──────┼──────┤
│21│蘇華琴 │ 25萬5,002元 │1.67% │ 3,678元 │ 4,397元 │已逾 │
├─┼──────┼───────┼────┼──────┼──────┼──────┤
│22│萬榮行銷 │122萬7,875元 │8.06% │1萬7,710元 │ 1萬7,669元 │短少41元 │
├─┼──────┼───────┼────┼──────┼──────┼──────┤
│23│永豐 │ 56萬8,911元 │3.74% │ 8,205元 │ 7,480元 │短少725元 │
├─┼──────┼───────┼────┼──────┼──────┼──────┤
│24│陳玉蘭(歿)│ 30萬2,000元 │1.98% │ 4,356元 │ 4,811元 │已逾 │
│ │配偶潘坤精 │ │ │ │ │ │
├─┼──────┼───────┼────┼──────┼──────┼──────┤
│25│洪森洲 │ 30萬元 │1.97% │ 4,327元 │ 4,786元 │已逾 │
├─┼──────┼───────┼────┼──────┼──────┼──────┤
│26│聖文森商曜誠│ 48萬7,518元 │3.20% │ 7,031元 │ 6,400元 │短少631元 │
│ │國際資產管理│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台灣分公司 │ │ │ │ │ │
├─┼──────┼───────┼────┼──────┼──────┼──────┤
│27│台灣銀行 │ 3萬3,081元 │0.22% │ 477元 │ 0元 │短少477元 │
├─┼──────┼───────┼────┼──────┼──────┼──────┤
│28│匯誠第二資產│ 34萬1,078元 │2.24% │ 4,919元 │ 4,480元 │短少439元 │
│ │管理(股)公│ │ │ │ │ │
│ │司 │ │ │ │ │ │
├─┴──────┼───────┼────┼──────┼──────┼──────┤
│ 共計 │1523萬0,380元 │100% │21萬9,667元 │21萬9,717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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